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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判决书

作者:刘宗权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19-08-13 10:56 浏览量:2736


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

刑事判决书

(2019)川2002刑初**号

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张某某,男,1993年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,汉族,初中文化,务工,户籍所在地资阳市雁江区**,现住资阳市**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。

辩护人李小慧,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人李某某,男,1999年8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即住址资阳市雁江区**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。

辩护人王辉,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辩护人李健,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人陈某某,男,1998年3月28日出生于资阳市雁江区,汉族,初中肄业,无业,户籍所在地即住址资阳市雁江区**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 8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。

辩护人何峰,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辩护人张琼,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人周某某,男,199年10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户籍所在地即住址资阳市雁江区**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。

辩护人康泽民,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人魏某某,男,1998年5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,汉族,初中肄业,无业,户籍所在地即住址资阳市雁江区**。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。

辩护人刘宗权,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( 2019)**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、陈某某、李某某、周某某、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,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,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于当日立案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组成合议庭,于2019年6月19日召开了庭前会议,2019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涛、书记员王某春出庭支持公诉。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经合议庭评议,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:

一、聚众斗殴

2018年6月17日下午,郭某1 (15岁)与王某(14岁)因手机“xx直播”的事在QQ上发生口角纠纷,双方继而相约见面“解决事情”。王某邀约李某(12岁)、肖某(17岁,已判),肖某邀约林某(16岁,另案)、汪某(15岁)等人与郭某1邀约郭某2(15岁)等四人于当天16时许在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广场见面,在此过程中王某打了郭某1一耳光。随即肖某、林某、王某等人离开。

当日18时许,郭某1将被打事情告知了其表哥李某某1(已判)、李某某1又告诉了郭某1的亲哥哥即郭某某(已判)。郭某某便让其弟弟郭某1再次邀约王某等人见面解决,20时许,郭某某带领郭某1、李某某1(已判)、郭某2等人与被告人陈某某、张某某、李某某、肖某某、林某某、王某、李某、胡某(15岁)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一中外的“采茶熊”奶茶店见面。在郭某某的授意下,郭某1打了王某耳光。在此过程中,双方再次发生口角。为彻底“解决问题”,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与郭某某方确定当晚在东门大桥打架解决。

当晚,双方变更斗殴地点为沱江三桥下。被告人张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、魏某某准备工具。郭某某叫李某某1帮忙通知人来帮忙参与打架,后李某某1通知李某某2、董某某(均已判)等人到场。之后,周某某、魏某某携带砍刀、西瓜刀、棒球棒等打架使用的工具到场,同时张某某安排人员购买白手套发放给已方人员。当晚21时许,双方见面后,被告人张某某、陈某某、李某某、周某某、魏某某伙同肖某某、汪某某等人持砍刀、棒球棒、钢管等与对方发生斗殴,在此过程中李某某2(已判)张某某等人被打伤。经鉴定:李某某2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、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。

二、盗窃罪

2018年6月份的一天,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伍某(已判)、胡某(15岁)去至资阳市雁江区**被害人李某云家中,盗走被害人罗西尼手表一块、项链一根。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,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806元。

另查明,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魏某某被抓获后,被临时羁押于四川省达州市看守所。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

上述事实,五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,且有物证、书证、证人证言、被告人供述、现场勘验、检查笔录、鉴定意见、辨认笔录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张某某、陈某某、李某某、周某某、魏某某持械聚众斗殴,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入户盗窃他人财物,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,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张某某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,系主犯,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;被告人陈某某、李某某、周某某、魏某某是积极参与者,起次要作用,是从犯,依法可以减轻处罚;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,应当数罪并罚。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以从轻处罚。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对社会的危害程度、认罪态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(四)项、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、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;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。)

二、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;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千元;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;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。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。)

三、被告人陈某某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;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。)

四、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;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。)

五、被告人魏某某犯聚众斗殴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原羁押3日应予折抵,即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。)

六、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云经济损失806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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